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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9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身份证号码4114811990030651XX。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顺和乡。身份证号码4114811987050621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