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9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身份证号码4114811990030651XX。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顺和乡。身份证号码4114811987050621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