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鲁德超与姚献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超,姚献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898号原告:鲁德超,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初,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献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德超与被告姚献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德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德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