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蒲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423号原告蒲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