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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永祥与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永祥,田震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监2号原审原告陈永祥,男,户籍地广东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审被告田震方,男,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闫煜伟,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永祥诉原审被告田震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9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田震方提供了另案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结合本案审查中陈永祥的自认,证明田震方另有《还款协议》项下的其他还款事实。本案中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陆长庆审判员 梁 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