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宝利与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利,张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803号原告陈宝利。委托代理人王颙斐、谭亚平,系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利诉被告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宝利撤回起诉。诉讼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