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建飞与杜其战、阮贵军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其战,周建飞,阮贵军,沃长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其战。委托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逍,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飞。原审被告阮贵军。原审被告沃长龙。上诉人杜其战因与被上诉人周建飞、原审被告阮贵军、沃长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王民初字第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其战因与被上诉人周建飞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杜其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其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杜其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冯 邻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