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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赛音其其格与乌云其其格、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音其其格,苏雅拉图,乌云其其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5民初832号原告赛音其其格,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居民。被告苏雅拉图,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居民。被告乌云其其格,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蒙中教师。被告苏雅拉图,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赛音其其格诉被告乌云其其格、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阿木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音其其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乌云其其格、苏雅拉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520元,约定2016年1月27日偿还,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借款475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乌云其其格、苏雅拉图于2015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47520元,约定于2016年1月27日还款。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有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520元,约定2016年1月27日偿还,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所提交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诚实守信,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7520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云其其格、苏雅拉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赛音其其格借款人民币47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邮寄费6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阿木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晨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