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谭龙凯与凌泽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龙凯,凌泽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795号原告:谭龙凯,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凌泽贵,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几江南干道紫荆商务大厦。负责人:田维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龙凯诉被告凌泽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龙凯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跃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