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仲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永辉与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辉,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仲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永辉,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86号1号楼405室。被执行人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名陕西垚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北门村改造示范楼1-2-1号。法定代表人:赵公学,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永辉与被执行人陕西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名陕西垚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权利人李永辉依据岐劳人仲案字(2014)第06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给双方当事人减少诉累等方面做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永辉赔偿款16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如被执行人在上述约定期限不能履行,恢复本案原申请事项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劳人仲案字(2014)第0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