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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妮妮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上庄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妮妮。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上庄村民小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妮妮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上庄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上庄村民小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妮妮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上庄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妮妮土地征用补偿款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上庄村民小组土地征用补偿款25706元予以划拨,(含执行费281.37元)。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妮妮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上庄村民小组之间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妮妮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张妮妮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上庄村民小组之间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