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执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陶朝丹与周洪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朝丹,周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469-2号申请执行人陶朝丹,男,39岁,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周洪清,男,52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朝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洪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洪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陶朝丹执行款,现因被执行人周洪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周洪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陶朝丹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李太刚审判员 郝政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