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冯吉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初108号起诉人冯吉华。2016年3月28日(材料补正日2016年4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冯吉华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人民政府公开起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填埋鱼池溇河10.9亩,围墙内剩余6亩土地,已弃荒6年,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是谁;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端镇人民政府征用填埋鱼池溇河,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被征用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人,起诉人与土地征用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要求被诉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因起诉人坚持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冯吉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戎 洁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伊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