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龙友与顾永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友,顾永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64号原告朱龙友。委托代理人严正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永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友与被告顾永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龙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龙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