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庹仁兴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仁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271号原告庹仁兴,男,生于1957年12月2日,土家族,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XX,男,生于1963年12月16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庹仁兴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怀国人民陪审员 邹仁忠人民陪审员 乐国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