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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庹仁兴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仁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271号原告庹仁兴,男,生于1957年12月2日,土家族,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XX,男,生于1963年12月16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庹仁兴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怀国人民陪审员  邹仁忠人民陪审员  乐国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