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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陈德福与苏瑞朝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福,苏瑞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保40号(2016)吉0282民初645号之一原告:陈德福,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苏瑞朝,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吉02**民初6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所有的玉米132立方米,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132立方米玉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