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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442号之2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成与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成,王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442号之2原告王某成,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被告王某平,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俊启、梁晓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成诉被告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成负担。审 判 长  于冰审 判 员  王景人民陪审员  刘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