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442号之2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成与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成,王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442号之2原告王某成,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被告王某平,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俊启、梁晓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成诉被告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成负担。审 判 长 于冰审 判 员 王景人民陪审员 刘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