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1028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0**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