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冀1028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0**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