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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龙廷彬与崔常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常顺,龙廷彬,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常顺,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建磊,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号。负责人:杨金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庆如,该公司职工。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廷彬,居民。再审申请人崔常顺因与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一审原告龙廷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62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常顺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龙廷彬种植牙及后续更换全瓷冠的费用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崔常顺的再审申请。一审原告龙廷彬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龙廷彬种牙及后续更换全瓷冠的费用是否属残疾辅助器具费。因龙廷彬构成十级伤残所依据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而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对于龙廷彬的伤残状况未予认定正确。鉴于此,二审���决认定龙廷彬种植牙及后续更换全瓷冠的费用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属于医疗费范畴并无不当。崔常顺的申请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崔常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常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