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与苏绮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013民二初3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苏绮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541197-3。法定代表人:麦子杰,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怡,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丽文,系该医院职员。被告:苏绮华,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郑肯真,系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翠玲,系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诉被告苏绮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1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承担。审判员 温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海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