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兰惠萍与刘述仑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惠萍,刘述仑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214号原告:兰惠萍,女,198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刘述仑,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赵淑花,女,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惠萍诉被告刘述仑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惠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述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惠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述仑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兰惠萍承担。审���长李赞审 判 员 果 丹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碧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