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永盛申请执行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盛,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盛,男,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姚安县。法定代表人高玉明,系该公司经理。周永盛申请执行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周永盛货款121300元,由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63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周永盛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执1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