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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飞耀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飞耀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耀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共和村第三工业区E区2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为19243973-8。法定代表人:陈志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利,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管理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1226527-7。法定代表人:区广钜。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耀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90727.39元、利息8422.7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528元以及执行费8474元,合计615882.1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88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