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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莹与项金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320号原告张莹,女,1983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金章,男,194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与被告项金章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