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533号原告樊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职工。被告杨某。本院在原告樊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长 纪晨宇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