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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533号原告樊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职工。被告杨某。本院在原告樊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长  纪晨宇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