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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范伟茹与李桂杰、白翠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茹,李桂杰,白翠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010号原告范伟茹,无业。委托代理人麻雅良、高永林,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杰,无业。被告白翠然,无业。被告任丘市鸿鼎投资咨询信息服务部,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北道中华路五街村。性质:个体经营。经营者:白翠然。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范伟茹及其委托代理人麻亚良、被告李桂杰、白翠然、被告任丘市鸿鼎投资咨询信息服务部的经营者白翠然均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15年5月8日,被告李桂杰、白翠然、任丘市鸿鼎投资咨询信息服务部向原告范伟茹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范伟茹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三被告主张已偿还原告借款10500元,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认可三被告已偿还10500元,但10500元系偿还原告的借款利息而非借款本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三被告否认双方约定还款利息,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虽未届满,但三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其在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能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现主张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三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9500元。判决结果:被告李桂杰、白翠然、任丘市鸿鼎投资咨询信息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范伟茹借款8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范伟茹承担121元,由被告李桂杰、白翠然、任丘市鸿鼎投资咨询信息服务部共同承担10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伟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