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明芳与林瑞财、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芳,林瑞财,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062号原告郑明芳,女,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巧玲,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元,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瑞财,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区。被告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新江公路旁C号三层标准厂房三层。法定代表人陈爱明。案外人张腾强,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在本院审理原告郑明芳和被告林瑞财、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林瑞财、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517,640元的财产。原告郑明芳提供案外人张腾强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222号(原梅峰路北侧)绿景嘉园7#楼1101单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明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林瑞财、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517,640元的财产;二、查封张腾强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222号(原梅峰路北侧)绿景嘉园7#楼1101单元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作为担保。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坚审 判 员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