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祝某甲与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甲,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21号原告祝某甲。法定代理人祝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加佐,阜宁县郭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新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祝某甲与被告余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祝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祝某甲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