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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6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洛阳市老城区西关办事处临时工。2005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林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爱玩网吧内开一包间同张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在洛阳市涧西区爱玩网吧内开一包间同常某、张某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证人常某、张某的证言,爱玩网吧上网客户登记表,吸毒网吧包间照片,抓获经过,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理审 判 员  贺春辉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