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083号原告:宋某。被告:韩某。原告宋某诉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对象,原告通过介绍人给被告2000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3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