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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兰溪市远大链条厂、周小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溪市远大链条厂,周小苹,陆建忠,陆献忠,戴月仙,王晔群,胡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354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周曙光,该行员工。被告兰溪市远大链条厂,住所地永昌街道永昌赵红店头90号。负责人周小苹,厂长。被告周小苹。被告陆建忠。被告陆献忠。被告戴月仙。被告王晔群。被告胡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兰溪市远大链条厂、周小苹、陆建忠、陆献忠、戴月仙、王晔群、胡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