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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许辉与被告贾跃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辉,贾跃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519号原告:许辉,乾安县人。被告:贾跃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辉与被告贾跃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