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邵阿顺与林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阿顺,林昌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397号原告:邵阿顺。被告:林昌维。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阿顺与被告林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阿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邵阿顺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华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