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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雷艳莉与谢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艳莉,谢佩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字第204号申请人雷艳莉,女,壮族,1957年6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被申请人谢佩宏,女,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担保人李钦远,男,汉族,1953年4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担保人李卉,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担保人施智杰,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本院受理原告雷艳莉诉被告谢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保全价值30万元,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3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谢佩宏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路7号泰富花园1栋1单元401号房产。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4月12日止;二、查封担保人李钦远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4月12日止。三、查封担保人李卉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4月12日止。四、查封担保人施智杰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4月12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