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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7刑初39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群众。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同年12月6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2月4日被东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移交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6)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思德、赵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晚上22时许,南皮县“一诺”手机店老板李磊(已判刑)怀疑吉木子合、吉木比子二人在其手机店内偷手机,便指使张国庆(已判刑)将吉木子合、吉木比子二人拘禁在南皮县玉成旅馆内,到了2013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伙同李磊、高磊、张国庆、张朋祥王金珑(已判刑)在南皮县尹庄路口东将吉木子合、吉木比子二人殴打致伤并开车拉至南皮县乌马营塔马寺砖厂。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晚上22时许,李磊(已判刑)怀疑吉木子合、吉木比子二人在其手机店内偷手机,便指使张国庆(已判刑)将吉木子合、吉木比子二人拘禁在南皮县玉成旅馆内,到了2013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伙同王金珑、李磊、高磊、张国庆、张朋祥(均已判刑)用车将吉木子合、吉木比子拉至南皮县尹庄路口东,将二人殴打致伤,后将其二人开车拉至南皮县乌马营塔马寺砖厂。经南皮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吉木子合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李磊、高磊、张国庆、张朋祥、王金珑赔偿了受害人吉木子合、吉木比子各项损失共计16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今天中午我和高磊、张朋祥在一起吃饭时,高磊接到一个电话说:李磊的手机店里逮着抢手机的人了。在公安局门口了。我们去后看到张国庆、李磊、王金珑和吉木子合、吉木比子。高磊说:他们时外地的,给他的教训。高磊和张国庆将吉木子合、吉木比子拽到我的车上,到了尹庄丁字路口处停下车,吉木子合、吉木比子下了车,他俩想跑,这时李磊开车也到了,我们一看他俩想跑,几步追上了他们,一顿拳头巴掌乱打,这时张朋祥在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上去捅了吉木子合屁股一刀。打完后我们说:把他俩送公安局去。他俩说:我们老板在塔马寺砖厂,找到老板才能办这事。我们一听就说行。我打开桑塔纳车后备箱,把吉木子合、吉木比子摁进去,我们开车去了塔马寺砖厂。3、同案犯王金珑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4月11日上午10时许,我乘坐公共汽车从乌马营到南皮的路上,李磊给我打电话说:我逮着两个头手机的,你快过来。我去了“一诺通讯”手机店,看到李磊和张国庆,我问李磊谁偷手机了?他指着旁边的两个小伙子说是他们偷的,不光手机还有内存卡。我说赶紧送公安局。李磊说我想听听他们老板是什么意思。之后张国庆多次给两个小伙子老板打电话让他过来了事,但一直没来,我和李磊、张国庆看着两个小伙子一直到中午12点。李磊对两个小伙子说:你们老板不管你们了,把你们送公安局去吧。我也附和道:也是,他们太小了,送公安局吧。李磊开着一辆现代车拉着我、张国庆和那两个小伙子,赶往公安局刑警队,下来后这两个小伙子不进去,说带我们去乌马营塔马寺砖厂找他们老板去。这时张国庆不知给谁打电话,隐约听到一句我们在刑警队门口,你们赶快过来。大约两分钟左右,李某开一辆黑色普桑轿车拉着张朋祥和高磊来了,李某、高磊下车后和李磊说话,没听清说的什么,随后看见那两个四川人上了普桑车,李磊开现代车在后面跟着,我在车里玩手机上网,没注意路线,大约十多分钟,到惠帮公司北边丁字路口附近,看见李某开的普桑停在路边,张国庆、高磊、李某、张朋祥和两个四川人在路边站着,我和李磊下车后走过去一起对两个四川人拳打脚踢,打了大约一分钟左右,不知是谁喊了一句:把他们放到普桑后备箱里去。那两个四川人自己钻进了后备箱,我上了现代车,跟着他们到了塔马寺砖厂。下车后其中一个小个子的四川人跑回了砖厂,一会出来四五十口子人,拿着转围着我们,这时张朋祥拿着刀子朝工人们比划,高磊也从普桑后备箱里拿出一把板斧朝他们比划,但双方没有打起来,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两个四川人脸部有点红肿,高个子的四川人屁股流血了。3、同案犯李磊的供述,主要内容是:4月10日下午15时许,吉木子合、吉木比子到我的“一诺通讯”买手机,当时我发现有三部手机和七张内存卡不见了,我说:你们偷我的东西了?他们说:没有。我说:店里有录像,咱们报警。他们一听就跑了。事后我打电话叫张国庆到店里来,他看过录像说这两名男子是灯泡厂的工人。到晚上张国庆给我打电话说看到他们了,我过去一看就是他们两个,我就让他们到公安局去,他们说私了。今天上午9时许张国庆领着他俩到我店里谈这事,他们老板到11点多也没见到面,我急了,和张国庆、王金珑将吉木子合、吉木比子拉到公安局门前报警,他俩下车后就是不进公安局大门,这时李某开一辆桑塔纳轿车也到了,李某和高磊下车说:让他们上我的车。张国庆、高磊、李某将他俩拽上车,飞快地向东边开去了,我也上车和王金珑追去。追到惠帮公司北丁字路口处我看到他们拳头巴掌打他俩,我上前用胳膊卡住吉木比子的脖子问:你们偷我手机了吗?他说:没偷。我又打他脖子一巴掌,吉木比子说:老板在塔马寺砖厂。这时李某、高磊、张国庆将吉木子合、吉木比子摁倒桑塔纳车后备箱内,张朋祥、王金珑上了我的现代车上,我们到塔马寺砖厂后四川的民工手拿砖头想砸我们,张朋祥拿出水果刀,高磊在桑塔纳车上拿出一把板斧将他们吓住了,四川的民工就报案了,一会民警就来了。我看到吉木子合屁股上有血,听他们说是张朋祥用水果刀捅的。4、同案犯张国庆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从昨天晚上8点多钟到今天下午1点多钟我参与控制吉木子合、吉木比子的人身自由和殴打他们俩个人了。我和李磊是朋友,昨天下午我去他店里玩,他说:今天有两个外地的小伙子来我店里偷手机了,你看看监控认识他们吗?我看里面有一高一矮两个小伙,模样很模糊,矮的是红头发。我说:不认识。李磊说:留心这两个人,如发现像的打电话告诉我。到晚上8点多钟,我和王策在望都商城对面的一个溜冰场里玩,猛然间发现有一个溜冰的小伙子,个子不高,红头发,很像是下午在监控里看到的那个人。于是上前拉他问道:你是灯泡厂的工人吗?他说是。他又喊来他的同事,我越看越像在监控里看到的两个人。我给李磊打了电话,我说发现那两个人了。不一会李磊开车过来了,问那两个小伙子下午是否偷手机了?他们说没有。李磊对我说:送他俩去公安局。意思是吓唬吓唬他们。于是我和王策还有两个小伙子乘一辆出租车,李磊开着他的车,去公安局方向,路上我对两个小伙子说:赶紧给你们老板打电话带钱来私了此事,不然送你们公安局了。两个小伙子给他们老板打了电话,可是我们在车上等到十二点多种也没见到他们老板。这期间我曾给他们老板打电话说:你们两个工人偷了我们的手机,你过来谈谈这事怎么办,想私了带钱来,不想私了,我们就送他们公安局了。但是直到最后他们老板也没来,这一切都是李磊让我干的。李磊见老板始终不来对我说:你们看好他别让他们跑了,不行带他们带到旅馆里住下,千万别让他们跑了,说完他就回家了。我和王策把他俩带到“玉成旅馆”203房间,我和王策睡一张床,那两个小伙子睡一张床,我们夜里很警觉,他们上厕所我们也跟着,担心他们跑了,期间我们没有打骂过他们。上出租车时我们把他俩推上去的。到第二天上午8点多钟我把两个小伙子带到李磊的手机店里,当时王策已走了,我看见王金珑在场。之后我有多次打电话给小伙子的老板让他过来私了此事,但一直没来。李磊、王金珑和我看着两个小伙子一直到中午十二点见没希望了,李磊又吓唬两个小伙子说:你老板不来,送你们去公安局吧。于是李磊拉着我、王金珑和两个小伙子去了公安局,到刑警中队楼道口我们又吓唬两个小伙子说:公安局的很厉害赶紧让你们老板来。这样两个小伙子答应带我们到塔马寺砖厂找他们的老板,我和李磊不甘心送他们去塔马寺砖厂,就希望他们老板带钱来赎他们,于是我就打电话给高磊让他们赶紧来公安局,我和李磊逮着一个偷手机的。不一会李某开一辆桑塔纳轿车拉着高磊、张朋祥来了,之后我们六人不谋而合的将两个小伙子拉到桑塔纳车上想找个偏僻的地方揍他顿,于是我和李某、张朋祥在前面的桑塔纳车上,李磊开着现代车拉着王金珑、高磊在后边,向东到红绿灯向北至北环向东到尹庄路口处,当时两个小伙子还不承认偷手机,于是我们将其从车上拉下来摁倒在地对其拳打脚踢。不知张朋祥什么时候掏出刀子将其中个子高的屁股捅伤了,流了好多血。这时不知是谁喊了一句让他们躲到桑塔纳车后备箱去,这样我们六人打完两个小伙子后,拉到塔马寺砖厂。从昨天晚上八点多钟到今天下午一点多钟我们一直控制着这两个人并动手打了这两个人。5、同案犯张朋祥、高磊的供述,与被告人李某供述基本相同。6、受害人吉木子合(16岁)的陈述,主要内容是:4月10日晚上8点多吉木比子打电话让我去县城内一溜冰场,声称有人说我们偷手机了,我就赶紧到溜冰场。当时吉木比子还有李磊、张国庆在场,我到后硬拉我们上他们的汽车,说我们偷手机了,送我们去公安局。在车上李磊说我们偷他的手机了,我们不承认,张国庆就打了我两拳。走到新信和路段,李磊说:让你们老板来私了此事。我拨通老板电话李磊说:你们两个打工仔偷了我们手机,你想私了还是公了,私了带钱来,不私了就送他们区公安局。最后老板答应送钱来,但到晚上十二点多老板也没来。张国庆和王策就把我们带到了玉成旅馆内203房间,两人一张床,张国庆说:不准跑老是睡觉。就连上厕所他们也盯着,直到次日八点多钟把我们带到李磊的手机店。大约十点多钟又来了一个叫王金珑的,他们三个和我们说手机的事,如果老板不送钱来,就送我们去公安局。十二点左右李磊等人见老板没来,就开车拉我们去公安局,到公安局后我害怕就说:去塔马寺砖厂找我们老板吧,他那里有钱。李磊打电话叫来三个人,高磊、李某、张朋祥,他们开两辆车拉着我和吉木比子到北外环尹庄路口处,停下车,把我拉下来就拳打脚踢,我被打倒在地,在反抗的时候,张朋祥用刀捅伤了我的屁股。最后应求他们说:别打了,领你们去塔马寺砖厂找老板要钱去吧。他们一听就不打了,就喝斥我们连推带踢让我们躺在桑塔纳车后备箱里。大约下午一点多李磊等六人开两辆车把我们拉到塔马寺砖厂,我一下车就急了,一摸屁股净血,我大声喊来了我的同乡,他们过来把车围住,随后我们报了警,不一会你们到了,把他们传到派出所,把我送到县医院急诊室。7、受害人吉木比子(15岁)的陈述,主要内容是:与受害人吉木子合的陈述基本相同。8、证人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3年4月10日晚上玉成旅馆内203房间入住四个都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开房的人好像姓王是王寺镇的,另外三个,一个是本地人,二个是外地口音,染着红头发。入住时间十二点左右,第二天上午九点多走的。9、南皮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作案工具汽车一辆:冀J×××××;板斧一把;汽车一辆:冀J×××××。10、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11、收到条,证明:被告人李某及李磊、高磊、张国庆、张朋祥、王金珑赔偿了吉木子合、吉木比子各项损失16000元。12、南皮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南)公(物)鉴(伤检)字(2013)236号,主要内容是:吉木子合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3、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李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国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朋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高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14、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王金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92年12月4日。16、南皮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李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李磊、高磊、张国庆、张朋祥、王金珑因向受害人吉木子合、吉木比子二人索要手机,非法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李磊、高磊、张国庆、张朋祥、王金珑殴打受害人,致受害人吉木子合轻微伤,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共同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鄢忠杰审判员  鲍培智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