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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6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翟某与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139号原告翟某,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律师,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大明街南侧(天义路)。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8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