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于国旗与于伟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旗,于伟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952号原告于国旗,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晓玲,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伟刚,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斌,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177号。负责人崔伟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旗与被告于伟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国旗与于伟刚庭后达成和解,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旗撤回对被告于伟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于国旗负担。审 判 长  徐培兴审 判 员  王汝海人民陪审员  李振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