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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钟卫与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钟卫,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何钟卫。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皇甫章来,执行董事。何钟卫与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何钟卫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525元、案件受理费256.5元、执行费32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少量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何钟卫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0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钟卫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来新��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