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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民华与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民华,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486号原告:潘民华,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诸墓村三墩曹家村29号,身份证号码:33051119670806801X。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耀,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437号。法定代表人:刘俐玮。委托代理人:耿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民华诉被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民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民华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民华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1965元,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退还原告潘民华5982.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982.5元,由原告潘民华负担。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