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0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孙武与李耀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孙武,李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郑孙武,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17,住址: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李耀飞,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818,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孙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耀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耀飞应向申请执行人郑孙武支付本案执行款54585.08元及利息(利息待执行时另计)、支付案件受理费1358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3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耀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郑孙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02执15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茂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