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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逄锦美与林钧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锦美,林钧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逄锦美,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林钧栋,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逄锦美与被执行人林钧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2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林钧栋之妻张海云银行存款4100元,转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