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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冷增贤与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村民委员会、冷增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增贤,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村民委员会,冷增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46号原告冷增贤,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法明程,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冷建辉,职务村主任。被告冷增亮,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冷增贤诉被告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村民委员会、冷增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冷增亮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增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