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梅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红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280号原告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君,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清,女,汉族,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初立国,男,汉族,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李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