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覃金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89号罪犯覃金伟,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8日作出(1997)河地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金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5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5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月8日交付执行。1999年12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2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覃金伟曾于2006年1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8年4月、2010年7月、2012年10月、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覃金伟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覃金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金伟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61.5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金伟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金伟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