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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与廖良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廖良付,葛望喜,张发军,宋念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3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魏,储蓄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廖良付,男。被执行人葛望喜,女。被执行人张发军,男。被执行人宋念泮,男。本院于2016年3月8日、4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发军、宋念泮在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发军、宋念泮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