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星涵与上海禾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涵,上海禾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261号原告李星涵,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李永明,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禾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涵诉被告上海禾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星涵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星涵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嫣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