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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孟凡民与宋美云、王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美云,孟凡民,王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美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民。原审被告王瑾。上诉人宋美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字第506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美云上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王瑾作为借款人因债务纠纷躲到外地,她已不在邯郸市丛台区窦庄小区居住;同时,上诉人居住在邯郸市滏东北大街188号连城别苑攒云坊2-1-5号,属于邯郸县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县或者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孟凡民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因本案一审中有两个被告,其中原审被告王瑾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辖区,故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宋美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针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