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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朱广玉诉被告薛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玉,薛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817号原告朱广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薛润军,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玉诉被告薛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广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朱广玉承担。审判员  包牧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