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程世江,刘玉娥,程世山,吴瑞丽,潘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67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28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066225-0。负责人吴永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三永、李琳,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驻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086038-4。法定代表人程世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驻临朐县东城街办沂山路东首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9440380-7。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经理。被告程世江。被告刘玉娥。被告程世山。被告吴瑞丽。被告潘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程世江、刘玉娥、程世山、吴瑞丽、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程世江、刘玉娥、程世山、吴瑞丽、潘志强银行存款人民币8523522.82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程世江、刘玉娥、程世山、吴瑞丽、潘志强银行存款人民币8523522.82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