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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孙斌诉北京百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北京百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2212号原告孙斌,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颖,北京小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8号楼二层202室。法定代表人钱玉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继伟。原告孙斌与被告北京百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众文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俊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颖,被告百众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斌诉称: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351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一、原仲裁裁决认定我索要奖金证据不足是错误的。我提交的证据中会议记录和证人季×证实百众文化公司的奖励制度(3月份收缴一名学生学费奖励200元),我提供的《2011级2014-2015常年学费收缴情况统计表》明确证明3月份收缴了64名学生学费,应支付我12800元奖金,统计表有学生姓名、收缴日期、金额、被告出具的收据编号,并且根据我提交的工资明细,2014年4月的工资支付信息明确显示百众文化公司支付了我6400元。另外,百众文化公司给学生的收据是一式两份,如果我提供的统计表是虚假的,百众文化公司拿来原始收据对比即可知道真假。二、原仲裁裁决认定百众文化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百众文化公司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及奖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以上的每一项均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百众文化公司以《劳务合同书》代替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另外根据我提交的工资明细,百众文化公司2015年7月28日单方以短信形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结清我的工资,我直到2015年9月15日才收到7月份工资,8月份工资至今未给。三、百众文化公司应当支付社会保险费是合法有据的。百众文化公司在仲裁中承认未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单位应当承担部分的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时候用人单位都不得免除,用人单位叫劳动者自己缴纳保险是违法的,百众文化公司应当支付我为单位垫付的保险费并支付医药费。四、没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百众文化公司以《劳务合同书》代替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规避法律的行为,百众文化公司提交的《劳务合同书》中的字迹就存在好几种,我仅仅承认签名是真实的,日期和内容根本就不是我书写,我是2013年9月2日入职的,即便《劳务合同书》是真实的,其期间是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那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30日也是没有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的,百众文化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379元。故起诉,要求百众文化公司:1、支付奖金6400元及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2、支付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788元;3、支付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20536.74元;4、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379元;5、支付医药费20451.19元;6、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百众文化公司辩称:不同意孙斌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经审理查明:孙斌于2013年9月1日入职百众文化公司,担任职教中心辅导员老师。当日,孙斌与百众文化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并约定了孙斌的工资待遇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2013年12月30日,孙斌突发心脏病,后住院手术治疗,于2014年1月8日出院。孙斌在职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9484.49元,经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符合医保报销金额为10562.98元。孙斌在百众文化公司工作期间,百众文化公司未为孙斌缴纳社会保险,孙斌在其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2015年7月28日,百众文化公司短信通知孙斌,表示不再续签合同。2015年8月26日,孙斌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与百众文化公司自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百众文化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379元;3、百众文化公司支付2014年3月奖金8000元;4、百众文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88元;5、百众文化公司支付医疗费20451.19元。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3512号裁决书,裁决孙斌与百众文化公司自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百众文化公司支付孙斌在职期间医疗费277.85元,驳回孙斌的其他申请请求。之后,孙斌对该裁决书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百众文化公司未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2015年3月,孙斌共收缴了64名学生的学费,百众文化公司向其发放收缴学费奖金6400元。孙斌提交会议记录及书面证言,证明百众文化公司应按每收缴一名学生学费奖励200元的标准支付奖金,百众文化公司还应支付其6400元奖金。百众文化公司对会议记录及书面证言均不予认可,称收缴一名学生学费奖励标准为100元而非200元,会议记录系孙斌自行书写,证人未出庭作证,。上述事实,有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3512号裁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住院证明、学费收缴情况统计表、短信记录、病历、医疗费票据、收据、完税证明、医疗费审核单、劳务合同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斌与百众文化公司均未就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提起诉讼,视为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孙斌认可劳务合同中签名系其本人书写,虽表示签订时内容为空白,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称为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必要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故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孙斌要求百众文化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孙斌与百众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显示到期日为2015年8月30日,百众文化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故孙斌要求百众文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孙斌虽主张百众文化公司应按每收缴一名学生学费奖励200元的标准支付奖金,但其提交的会议记录系其自行书写,证人亦×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孙斌要求百众文化公司按每收缴一名学生学费奖励200元的标准支付奖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孙斌在百众文化公司工作期间,百众文化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且孙斌在职期间在医疗机构治病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共计10562.98元,故百众文化公司应支付孙斌医疗费10562.98元。孙斌要求百众文化公司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孙斌要求百众文化公司支付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7月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一并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斌与被告北京百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二〇一三年年九月二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北京百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斌在职期间的医疗费共计一万零五百六十二元九角八分;二、驳回原告孙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百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