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娜与被告张海峰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娜,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杨娜,女。被执行人张海峰,男。关于原告杨娜与被告张海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抚养费3980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4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海峰账户存款4034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海峰40347元的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